崇祯大帝的挂机系统_第170章 宗教改革2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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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170章 宗教改革2 (第3/4页)

维护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百姓应当遵守律法,维护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。

   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百姓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百姓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
    第四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,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其他势力的支配。

    第五条

    各宗教可以组织活动,接受百姓募捐,但是必须接受官府和百姓的监督。

    其中部分财产留作宗教自用,其余财产交给大明慈善,由大明慈善公开化处理。

    各神明的香火钱,除了留下部分供给宗门运转外,其余的需要交给大明各地的养济院进行处理。.ZWwx.ORG

    第六条

    宗教团体的成立、变更和注销,以及招募人员,阻止聚会,必须向的官府汇报。

    所有新的宗教成员必须进行登记。

    第七条

    所有宗教团体,有收集百姓建议和提交问题的义务。

    个宗教团体需要把每年百姓遇到的问题提交各当地官府。.....

    .....。

    虽然条例出来的,但是怎么实行下去确又是个难题。

    毕竟现在可不是后世,无神论早已被世人所知。

    现在你到一个村子里,大喊“这个世界没有鬼神!”

    要么被人当做疯子!要么被人打出来。!

    鬼神之说,早已深入人心。

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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