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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81章 547变法失败的根本 (第5/7页)
熙宁六年(1073年)七月,颁行免行法。 折叠富国之法 ·青苗法 内容:在每年二月、五月青黄不接时,由官府给农民贷款、贷粮,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,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。 作用: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;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,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。 局限:强制农民借贷;利息偏高,农民负担依然沉重。 ·募役法(又称免役法) 内容: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,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,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,称为免役钱。官僚地主也不例外。 作用: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,保证了劳动时间,促进生产发展;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。 局限: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。 ·方田均税法 内容:下令全国清丈土地,核实土地所有者,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,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。 作用: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,增加了政府收入;部分农民免除赋税,得到实惠。 ·农田水利法 内容:鼓励垦荒,兴修水利,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,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。 作用:水利工程广为修建,保证了灌溉;耕地面积增加,农业生产发展,政府税收增加。 局限: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,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,加重人民负担。 ·市易法 内容:在东京设置市易务,出钱收购滞销货物,市场短缺时再卖出。 作用:限制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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