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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易集解》易说批判(二十三) (第1/7页)
二十一、《周易集解》对今本《周易·噬嗑》卦内容的诸家易说 1、诸家易说 (震下离上)噬嗑:亨,利用狱。 虞翻曰:否五之坤初,坤初之五,刚柔交,故“亨”也。坎为狱,艮为手,离为明,四以不正,而系于狱。上当之三,蔽四成丰,折狱致刑,故“利用狱”。坤为用也。 案:颐中有物曰噬嗑,谓九四也。四互坎体,坎为法律,又为刑狱,四在颐中,齧而后亨。故“利用狱”也。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。 虞翻曰:屦,贯。趾,足也。震为足,坎为校;震没坎下,故“屦校灭趾”。初位得正,故“无咎”。 干宝曰:“趾,足也,屦校,贯械也。初居刚躁之家,体贪狠之性,以震掩巽,强暴之男也。行侵陵之罪,以陷屦校之刑,故曰“屦校灭趾”。得位于初,顾震知惧,小徵大戒,以免刑戮,故曰“无咎”矣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。 虞翻曰:噬,食也。艮为肤,为鼻;鼻没坎水中,隐藏不见,故“噬肤灭鼻”。乘刚,又得正多誉,故“无咎”。 六三:噬昔rou,遇毒,小吝,无咎。 虞翻曰:三在肤里,故称rou。离日之,为昔;坎为毒,故“噬昔rou遇毒”。毒谓矢毒也。失位承四,故“小吝”。与上易位,利用狱成丰,故“无咎”也。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,利艰贞,吉。 (《象》曰: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) 陆绩曰:rou有骨,谓之胏。离为干rou,又为兵矢。失位用刑,物亦不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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